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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日来,关于渔港古城入口广场工程建设被极少数拆迁户卡壳的连续报道见报后,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昨日,浙江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新安就这个现象和问题,接受了本报专访。
郑新安开门见山地说,政府在拆迁过程中,由于达不成拆迁协议的,可以向拆迁主管单位申请作出拆迁强制令,也就是依法强制拆迁。
郑新安详细解读了有关拆迁的法律问题。他说,在下达拆迁强制令前,政府机关要举行拆迁听证,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尤其是要听取被拆迁人的利益诉求,让被拆迁人有充分阐述的机会。在拆迁强制令作出后,是要执行的。当然,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来申请。一个是主管单位来进行行政拆迁,另一个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在法律上规定,行政诉讼的提起是不中断、不妨碍强制令的执行,行政诉讼继续进行,拆迁令还是有效的,房屋还是要拆除的。不过在房屋拆除前,行政机关会对拆迁房屋作证据的固定,可以要求公证机关对房屋的证据保全以备用。但是,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不应当阻止和妨碍拆迁工作的进行。进入强制拆迁程序后的阻止,就成为妨碍司法活动的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从渔港古城入口广场建设工程来看,房屋拆迁毕竟是为了公众的利益,在大利益和小利益面前,拆迁户还是需要服从大的利益。
房屋拆迁的焦点往往在补偿价格上。就这方面,郑新安也谈了自己的看法。在拆迁之前,政府会对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进行确定,双方能够协商成功是最好的结果。如果双方不能有效协商,就需要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我省采用的是价格比较法方式进行评估,由拆迁人选择一家评估机构。标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最终的评估结果必须公示,告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服的,可以要求拆迁机关作出说明。应该说,在阳光、公正的前提下作出的房屋评估价格是比较合理的。如果被拆迁人不满意或者调解过程中提出很高要求,如漫天要价,在这种情况下造成拆迁协议无法签订,就会带来强制拆迁的结果。《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对于被拆迁房屋的价格有着明确的规定,政府也组织了一套比较严密的评估程序,都可以通过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超出程序和规定的漫天要价是不会发生法律效应的。(记者
何幼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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