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总工会、经发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地方税务局,市产业工会、市总工会直属各工委: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以下简称《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加快企事业单位工会组建步伐,加强工会基层组织建设,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和谐企业、和谐社会的构建,现就依法对未建工会企事业单位收取筹备金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法律依据
依据《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自期满的第一个月起由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或者乡镇、街道工会按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规定收取筹备金,并协助、支持职工组建工会,待工会建立后,按照工会经费管理规定的比例返还给基层工会。”的规定,依法对全市范围内已开业或者设立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收取筹备金。
二、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各县(市)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市总工会直属各工委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未建工会企事业单位的调查摸底工作,确定未建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名单。
(二)督促组建。对未建工会的企事业单位,各县(市)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市总工会直属各工委要会同经发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等单位联合向所辖区域内未建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分别发出《组建工会告知书》,督促未建工会的企事业单位组建工会。
(三)依法收取。《组建工会告知书》发出之后,对上门做工作仍不建立工会的企事业单位,由各县(市)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市总工会直属各工委,依据《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拨缴工会经费标准(全体职工工资总额的2%)收取工会筹备金。待工会建立后,按照拨缴工会经费标准的60%返还给所在企事业单位工会。在《拨缴工会筹备金通知书》的规定期限内仍未组建工会,又无正当理由不拨缴工会筹备金的,各县(市)区总工会、市产业工会,可依据《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1号)的规定,向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三、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各级工会组织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工会法》、《浙江省实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企业经营者和职工的宣传教育,积极争取企业经营者的理解和支持,激发广大职工入会的积极性。工商、税务等部门在评选诚信企业、先进企业和优秀经营者时,要把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组建作为一项主要内容。
(二)加强配合。各级工会组织与各部门要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协助配合提供企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有关信息材料。经发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要会同各县(市)区总工会,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督促和指导企事业单位组建工会。要把企事业单位是否建立工会,作为有关部门综合性或专项性检查的一项内容,加大对企事业单位工会组建的督促力度。
(三)积极推进。依法收取工会筹备金,是促进工会组建,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工会组织与各有关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议事日程,按照各自职责,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推进此项工作,不断扩大企事业单位工会覆盖面,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