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乡(街道)工会,丹东街道、爵溪街道、石浦镇、西周镇总工会,基层工会;县地税局各财税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会经费征缴工作,促进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及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工会经费依法收缴工作的通知》(象政办发[2007]129号)精神,从2007年9月份起,实行由县总工会委托县地税局代征全县企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征范围
凡在我县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单位(包括企业化管理
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其依法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由县地税局各财税分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代征。
二、代征标准
1、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工会经费,其中:地税部门代征应上缴上级工会的40%部分。目前,为减轻企业负担,暂减按50%拨缴,即:地税部门代征缴费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4%的工会经费。
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40%×50%
2、开业(或者设立)一年以上但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暂减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4%缴纳工会筹备金。未成立工会组织前所缴的工会筹备金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等其成立工会组织且设立本单位基层工会账户后才允许税前扣除。
地税代征工会筹备金=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40%×50%。
三、代征程序
1、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实行按月征收,各缴费单位应在次月10日前向当地财税分局申报缴纳。
2、工会经费的征收方式与现行纳税方式一致,缴费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代征标准,自行计算申报缴纳每月应拨缴(代征部分)的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
3、工会经费代征凭证使用税票或电子扣款凭证。缴费
单位需要《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可凭税票(电子扣款凭证)和划入本单位基层工会账户(即: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60%×50%)部分的有关转帐凭证等资料向当地镇(乡)、街道工会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不属于镇(乡)、街道工会管理的缴费单位向县总工会开具。
四、其他事项
1、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者逾期缴纳工会经费的,按日加收拖欠金额5‰的滞纳金。无正当理由拖欠或者拒不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由县总工会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省总工会另有上缴比例规定的产业工会(指县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电信局、邮政局、县财产保险公司和县人寿保险公司等10个单位)的工会经费征缴仍由县总工会负责。
3、本通知相关事宜及未尽事宜由县总工会负责解释。
4、本通知自二00七年九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