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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深化拓展“树新形象 创新业绩”主题实践活动简报(第26期)
http://www.cnxsg.cn   中国象山港  2008-10-29 14:59:08

    中共象山县委组织部   2008年9月1日

    我县就实施残疾人特别扶助《意见》进行民主恳谈

    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省、市政府关于实施残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文件陆续出台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委书记周江勇亲自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对残疾人事业发展问题进行专题调研,明确指出要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并制订出台残疾人优惠政策。县残联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及《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等要求,主动上门征求二十多个相关部门意见,对县残疾人特别扶助政策作了大幅度的修订。
    8月27日,根据“树新形象、创新业绩”主题实践活动总体部署和第二阶段工作安排,县府办结合工作实际,就《象山县关于对残疾人实行特别扶助的若干意见》的具体实施召开民主恳谈会,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县宣传、民政、教育、卫生、财政、建设、工商等相关部门分管领导及部分基层残联工作者、残疾人代表参加恳谈会。
    会上,首先由县残联理事长胡圣棣介绍了残联工作情况、《意见》的起草背景和过程及近年来所做工作。其次,与会人员结合各自情况就《意见》相关内容及实施配套等问题开展讨论,大家畅所欲言,提出不少有益的建议。最后,县府办副主任朱万作会议小结,认为《意见》的出台比较及时,对我县残疾人事业健康规范发展将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并提出四点要求:一是与会者要充分认识该《意见》出台的意义;二是各职能部门要贯彻落实好该《意见》;三是残疾人工作者要充分发挥好政府部门与残疾人的沟通纽带作用;四是广大残疾人要自立自强,为社会多做贡献。
    《意见》就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促进残疾人就业、扶助残疾人医疗康复、维护残疾人教育文化权利、改善残疾人交通出行条件和加强对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保障等7个方面明确了23条规定内容。这一《意见》的实施将有助于改善残疾人的生产生活条件,保障残疾人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使他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目前,《意见》已分别在县委书记办公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上获得通过,由县政府正式发文,并将于2009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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