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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专家认为:传统的访贫问苦、结对帮困、行政手段调控等给予型、施惠型的调节办法,在解决一时一事的不和谐时很有必要,但并非根本之策
上月,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在北京和上海两地举行,来自世界各地的学者就法律、法治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进行了讨论。为此,《人民日报》10月13日刊登了华东政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的专家们的观点。
一些专家认为,社会发展中总会存在一些不和谐的因素,传统的访贫问苦、结对帮困、行政手段调控等给予型、施惠型的调节办法,在解决一时一事的不和谐时很有必要,但并非根本之策。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在于有一整套社会成员认同并遵从的解决不和谐问题的程序、方法和规则,改变人们不习惯、不相信以法定的标准、程序来解决社会矛盾的惯性思维。
专家指出,需要重新审视法律的功能。最初,法律更多的被当作打击犯罪的工具,调节社会的功能被忽略了。这里涉及中国传统文化对司法过程的影响。中国老百姓普遍有“厌讼”的情绪,“多一事不如少一事”、“退一步海阔天空”的思想根深蒂固,不愿意进入法律程序。要注重培养民众用法律程序来解决矛盾的法治理念,这才是可持续发展地构建和谐社会的治国之道。
同时,也要严格司法,比如说贪污罪的立案标准问题,法律有明确规定,个人贪污5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构成犯罪,但是在个别省份,这个标准被擅自抬高到2万元甚至5万元,这就是立法与执行之间的矛盾,削弱了法律的公信力。所以,不依法司法的直接结果就是使老百姓对法律产生不信任,导致不和谐的产生。
来源:报刊文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