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县某金融营业网点发生一起诈骗案件,骗子先是进行2元钱的小额交易,但付款时却拿出一张百元大钞。等到营业员找零后,骗子又拿出2元钱来称刚刚发现身上有零钱,并要求退还刚才的一百元钞票。后者不及细想,退还了一百元整钱,而忘了要回先前找出的98元零钱。
骗子的作案手法让人不可思议,但案后的事情更不可思议:该营业网点的负责人拒绝了知情人的报案建议。原因是该单位规定,凡发生案件的,相关责任人当月的奖金将被扣除。事后了解,这类诈骗案件早在一年前就已在其他网点出现,但一直没有受害单位报案,原因也都是扣发的钱要远远高于被骗的钱。几乎可以肯定的是,还将有更多的人上当而不报案。
目前全县上下正在开展建设法治象山的活动,创建良好的治安环境无疑是其中的重要环节。这需要公民的积极参与和对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举报,更需要合理的、能调动公民积极性的相关制度。像这种不分事情原因、一味强调处罚的制度只会造成瞒案不报、纵容犯罪的后果。出现治安案件的原因可能是防范不力,也可能是犯罪分子过于狡猾或者残忍,因为单个人在面对犯罪时往往是处于劣势的。
所以笔者建议,各个单位在制定治安制度时,不妨先考虑两个问题:第一,责任人有无过错。如果其完全尽到了安全防范的义务,遵守了相关规定,如果单位遭受犯罪,其不应当承担责任;第二,罚当其错。错误有大有小,严格不等于严厉,如果制定的处罚措施过于严厉,远大于造成的损失,责任人就可能权衡得失后瞒案不报,给社会带来隐患。(刘红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