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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讨薪事件再次警示
您的劳动合同务必规范
http://xs.cnnb.com.cn   中国象山港  2007-1-25 14: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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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说无凭,立字为证。订立合同,才是对权益最好的保证。

事件

石浦一船老大被投诉欠薪

又到岁末,在外辛苦了一年的务工者终于可以回家了,心情本该高兴才对,可上星期,一位来自湖南的李先生致电帮办热线,言辞激烈,情绪激动。他说有急事要回家过年,但却一直讨不到工钱。

被李先生投诉欠了工钱的是象山石浦的一个船老大。

李先生说,他是通过当地一家职业介绍所找到这份跟船出海打鱼的活儿的。去年12月20日,他第一次跟船出海,工作比想象的要辛苦得多。除了要做很多杂活外,他还要顶班开船。有时候很多船工都睡了,他还在开船,甚至从中午12点,一直开到凌晨5点。11天后,船回了石浦港。因为有急事,他需要回老家过年,所以就想把工作辞了,可船老大不让,还叫他第二天早上来上班,工钱的事却只字不提。他没再去上班,为了钱,他讨了好几次,可每次都是空手而归。

李先生说,工作是石浦镇职业介绍所介绍的,当天介绍,当天就上了船,所以船老大姓什么叫什么他都不知道,只知道打工时的那条船号是单拖43009。

“出海辛辛苦苦干了10多天,凭什么拿不到一分工钱?凭什么我有急事要走就不行?我没有别的办法了,再不给工钱,我就跟他拼了。”

听完这位激动的读者朋友的投诉,帮办记者一边尽力劝解,一边急忙寻找43009的线索,并最终联系上了那位被投诉的船老大。可让记者想不到的是,那位船老大比这位投诉者更加生气。他大倒苦水:“记者同志,你知不知道他(务工者)说走就走,会给我造成多大损失?原定的出海捕鱼计划临时取消,一天我就要损失上千元啊。到现在,我要的人还没有招到,我的损失谁来赔?这份工资我不是不给,但要做完下个船次才给。”

调查双方“合同”

竟是一纸中介协议

双方各执一词,究竟理在何方?

记者一帮到底,驱车来到李先生所说的石浦镇职业介绍所。

这家介绍所4号工作窗口一位正打着毛衣的工作人员说:“怎么又来了?人家不是答应下一个船次给钱的吗?”

记者问,李先生是否签定过有关合同或用工协议。这位工作人员立即说:“有”,并当即递过一张由象山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制定的求职人员登记表。

双方“合同”,竟是这样一张登记表,这位务工者和那位船老大也真的是太草率了。

在登记表背面,记者看到写有介绍协议,但规定的都是求职者与职业介绍所之间的关系。只有协议的第3条规定上提到了招聘方:“求职者在上班前应与招聘方对有关事项谈清楚,慎重考虑是否应聘。凡在招聘方上过班的,不管时间长短,原因如何,原因在谁,一律不予退款(介绍费)。甲方与招聘方发生纠纷应与职业介绍所无涉。”

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在石浦港,有上千艘渔船,每艘至少雇佣3到4个船工。船老大和船工之间最多就是这张协议了。他们一般都是口头协商的。当面谈好条件,随后就开始工作。

这位工作人员还说:“船老大和船工的一些关系约定俗成。捕渔季节性强,海员上船后,一般不能突然辞职,至于具体工作多少时间,做什么事情,也没有特别规定,而且发工资的方式也是船老大安排的。”

那么,船老大与船工产生矛盾怎么办呢?比如出现这样的投诉。“一般情况下自己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找309办公室试试。”

这位工作人员所说的309办公室是当地人对石浦镇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的“特称”。

记者来到309办公室。一位姓沈的工作人员听明来意,脸上露出了苦笑。“这件事我们已经督促过船老大了。严格意义上说,这样的事情不在我们职责管辖的范围。”他说:“我们行使职责参考的是《劳动法》,而该法要求用人单位一方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有营业执照,而这些船老大都不具备。”沈先生说,这种雇佣关系现在大量存在。如果发生纠纷,只能诉诸法庭。只是由于这份工作是通过当地劳动职业介绍所介绍的,因此劳动保障监察中队才会介入。

说法不明责任

有理难获法律支持

在各方的再三督促下,这位船老大已于记者采访后的第二天付清了欠薪。但尽管这样,他还是对此表示不服。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位船老大的不服在当地还有相当的舆论支持率。无论是同行、居民,还是有关管理部门,很多人都认为这位外来船工应该对自己的突然离职承担责任。他们认为,出海捕鱼是一个季节性很强的职业,如果船工特别是技术比较好的船工突然离开,船老大的损失比船工大得多。因此,尽管没有合同约定,但这个潜规则必须遵守。

对这样的潜规则,我们应该有一个怎样的正确理解?记者采访了我们城事帮办志愿服务站的义务律师许资平先生。

这位资深律师的答复十分明确。类似潜规则,只是一件在道德层面讨论的事。潜规则绝不能代替法律。

许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解决这起纠纷,首先要看双方是否订立过书面协议或合同,对违约责任等问题是否有约定,有约定就按此办理就行了。从石浦镇职业介绍所提供的介绍协议看,这份协议规范的是求职者与职业介绍所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船工与船老大之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对双方没有约束力;如果没有书面合同,通常情况下,双方应先本着公平原则进行协商或者由第三方进行调解,协商调解不成,可以诉诸法律。许律师称,法律支持的是有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的一方。败诉的一方有时候尽管有理,也只能哑巴吃黄连,只能认输。就上面的例子看,李先生打工11天是铁定的事实,而船老大却没有就船工突然离职的违约责任问题订立书面协议,劳动者有人身自由,有辞职权利,所以尽管船老大的损失比李大,但不能强迫李先生继续工作。从法律意义上说,船老大应该无条件地支付工资。

记者接着还采访了法律援助热线12348。这一热线的工作人员指出,对船老大来说,这一事例是一个深刻的教训。在现实生活中,类似这样的例子为数不少。他们说,避免这种纠纷最好的办法就是事先订立书面合同。只有把一些容易发生纠纷的事项,事前说明白了,写清楚了,日后发生矛盾,双方才能有效地维护各自的正当权益。否则,口说无凭,有理也难获法律的支持。

建议规范签约

才有和谐劳动关系

这起纠纷虽然暂告段落,但现实生活中还有许许多多这样的糊涂船老大和糊涂李先生们。

要彻底消除欠薪现象,构建甬城和谐的劳动关系,看来规范签定劳动合同依然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方面。而要做好这项工作,职业中介要努力,有关职能部门也应给予更好的指导和监督。

石浦镇农渔办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外来船工对出海的情况了解不足,结果,没干几天,就常常以晕船、工资低等种种理由突然辞工,而船老大又会因遭受损失而拒付工资。为了解决这类纠纷,他们曾经出面,要求职业中介所更好地规范有关合约,要求船老大与外来船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但由于工作量太大,监管难度太高,后来令人遗憾地不了了之了。

一些有识之士认为,船老大、外来船工之间的劳务关系,其实同生活中东家、保姆的关系是一样的。作为保姆,最担心的是工作性质与原来约定的不同以及拿不到工资,而作为东家,最担心的就是雇来的保姆问题多多,要么水平太差,服务不好,要么水平好,人品不好,动不动就要加工资,想走人。

那么,如何在这两者之间建起一个桥梁呢?他们认为,媒体报道的我市第一家申请注册商标的阿林保姆服务中心的经验值得一提。据悉,为了给东家免去后顾之忧,这家公司不仅对保姆进行统一管理,多次培训,而且还从保姆的利益考虑,对雇主的情况做到了如指掌。在此基础上,公司还出面与雇主、保姆签订了一个三方合同,将各自的权利、义务,其中包括雇主的家庭人数、服务对象、服务时间、服务内容、服务报酬,甚至是报酬的发放时间以及保姆的一些细节问题的违约责任都写得清清楚楚。

据介绍,这种规范管理模式现被雇主和保姆广泛接受,并有效地避免了各种纠纷的发生。

这种方法也许能为大家解决这类劳务纠纷隐患提供一个可以参考的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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