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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將嚴懲強迫拆遷 禁用恐嚇脅迫停水電等手段
http://xs.cnnb.com.cn 中國像山港 2005-11-23 9: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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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遷單位或者拆除施工單位,如用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氣、停暖、阻礙交通及上門騷擾、砸門破窗等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搬遷,將會受到停業整頓、直至撤銷拆遷資質或拆除施工資質等處罰。

    北京市建委11月初下發了《關於加強拆遷現場房屋拆除施工管理的通知》。昨天,建委要求各單位貫徹實施,保護被拆

遷群眾合法權益。

    拆除工程不得轉包

    《通知》要求,拆除施工單位必須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屋拆除施工企業資質證書,並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拆除施工單位接受委托後,不能再將拆除工程轉包、分包。

    拆遷現場必須堅持文明施工的原則,對已簽訂拆遷協議並騰空的房屋實施拆除時,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切實減少對現場未簽協議單位和住戶正常生產、生活秩序的不良影響,“嚴禁采用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氣、停暖、阻礙交通及上門騷擾、砸門破窗等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搬遷。違反規定的,由區、縣拆遷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制止,責令恢復水、電、氣、暖、交通,並對有關單位及當事人依法嚴肅處理。”

    停水停電應事先告知

    因市政管理部門拆除或者遷移相關市政設施,或因工程需要並經市政管理部門批準確需先行拆除,或者遷移相關市政設施,導致拆遷現場未簽協議單位和住戶臨時停水、停電、停氣、停暖或者阻礙交通的,應事先告知相關單位和住戶,並盡快采取架設臨時管線或者其他措施予以恢復。

    擅自拆除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除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裁決並由人民法院或者區縣政府強制執行外,在拆遷當事人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也不能先行拆除被拆遷人的房屋。擅自拆除被拆遷人房屋的,由房屋所在區、縣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並依法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李華良)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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