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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討薪事件再次警示
您的勞動合同務必規範
http://xs.cnnb.com.cn 中國像山港 2007-1-25 14: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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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說無憑,立字為證。訂立合同,纔是對權益最好的保證。

事件

石浦一船老大被投訴欠薪

又到歲末,在外辛苦了一年的務工者終於可以回家了,心情本該高興纔對,可上星期,一位來自湖南的李先生致電幫辦熱線,言辭激烈,情緒激動。他說有急事要回家過年,但卻一直討不到工錢。

被李先生投訴欠了工錢的是像山石浦的一個船老大。

李先生說,他是通過當地一家職業介紹所找到這份跟船出海打魚的活兒的。去年12月20日,他第一次跟船出海,工作比想像的要辛苦得多。除了要做很多雜活外,他還要頂班開船。有時候很多船工都睡了,他還在開船,甚至從中午12點,一直開到凌晨5點。11天後,船回了石浦港。因為有急事,他需要回老家過年,所以就想把工作辭了,可船老大不讓,還叫他第二天早上來上班,工錢的事卻隻字不提。他沒再去上班,為了錢,他討了好幾次,可每次都是空手而歸。

李先生說,工作是石浦鎮職業介紹所介紹的,當天介紹,當天就上了船,所以船老大姓什麼叫什麼他都不知道,隻知道打工時的那條船號是單拖43009。

“出海辛辛苦苦干了10多天,憑什麼拿不到一分工錢?憑什麼我有急事要走就不行?我沒有別的辦法了,再不給工錢,我就跟他拼了。”

聽完這位激動的讀者朋友的投訴,幫辦記者一邊盡力勸解,一邊急忙尋找43009的線索,並最終聯繫上了那位被投訴的船老大。可讓記者想不到的是,那位船老大比這位投訴者更加生氣。他大倒苦水:“記者同志,你知不知道他(務工者)說走就走,會給我造成多大損失?原定的出海捕魚計劃臨時取消,一天我就要損失上千元啊。到現在,我要的人還沒有招到,我的損失誰來賠?這份工資我不是不給,但要做完下個船次纔給。”

調查雙方“合同”

竟是一紙中介協議

雙方各執一詞,究竟理在何方?

記者一幫到底,驅車來到李先生所說的石浦鎮職業介紹所。

這家介紹所4號工作窗口一位正打著毛衣的工作人員說:“怎麼又來了?人家不是答應下一個船次給錢的嗎?”

記者問,李先生是否簽定過有關合同或用工協議。這位工作人員立即說:“有”,並當即遞過一張由像山縣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制定的求職人員登記表。

雙方“合同”,竟是這樣一張登記表,這位務工者和那位船老大也真的是太草率了。

在登記表背面,記者看到寫有介紹協議,但規定的都是求職者與職業介紹所之間的關繫。隻有協議的第3條規定上提到了招聘方:“求職者在上班前應與招聘方對有關事項談清楚,慎重考慮是否應聘。凡在招聘方上過班的,不管時間長短,原因如何,原因在誰,一律不予退款(介紹費)。甲方與招聘方發生糾紛應與職業介紹所無涉。”

一位工作人員對記者說,在石浦港,有上千艘漁船,每艘至少雇傭3到4個船工。船老大和船工之間最多就是這張協議了。他們一般都是口頭協商的。當面談好條件,隨後就開始工作。

這位工作人員還說:“船老大和船工的一些關繫約定俗成。捕漁季節性強,海員上船後,一般不能突然辭職,至於具體工作多少時間,做什麼事情,也沒有特別規定,而且發工資的方式也是船老大安排的。”

那麼,船老大與船工產生矛盾怎麼辦呢?比如出現這樣的投訴。“一般情況下自己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可以找309辦公室試試。”

這位工作人員所說的309辦公室是當地人對石浦鎮勞動保障監察中隊的“特稱”。

記者來到309辦公室。一位姓瀋的工作人員聽明來意,臉上露出了苦笑。“這件事我們已經督促過船老大了。嚴格意義上說,這樣的事情不在我們職責管轄的範圍。”他說:“我們行使職責參考的是《勞動法》,而該法要求用人單位一方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或者有營業執照,而這些船老大都不具備。”瀋先生說,這種雇傭關繫現在大量存在。如果發生糾紛,隻能訴諸法庭。隻是由於這份工作是通過當地勞動職業介紹所介紹的,因此勞動保障監察中隊纔會介入。

說法不明責任

有理難獲法律支持

在各方的再三督促下,這位船老大已於記者采訪後的第二天付清了欠薪。但盡管這樣,他還是對此表示不服。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這位船老大的不服在當地還有相當的輿論支持率。無論是同行、居民,還是有關管理部門,很多人都認為這位外來船工應該對自己的突然離職承擔責任。他們認為,出海捕魚是一個季節性很強的職業,如果船工特別是技術比較好的船工突然離開,船老大的損失比船工大得多。因此,盡管沒有合同約定,但這個潛規則必須遵守。

對這樣的潛規則,我們應該有一個怎樣的正確理解?記者采訪了我們城事幫辦志願服務站的義務律師許資平先生。

這位資深律師的答復十分明確。類似潛規則,隻是一件在道德層面討論的事。潛規則絕不能代替法律。

許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解決這起糾紛,首先要看雙方是否訂立過書面協議或合同,對違約責任等問題是否有約定,有約定就按此辦理就行了。從石浦鎮職業介紹所提供的介紹協議看,這份協議規範的是求職者與職業介紹所之間的關繫,也就是說船工與船老大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對雙方沒有約束力;如果沒有書面合同,通常情況下,雙方應先本著公平原則進行協商或者由第三方進行調解,協商調解不成,可以訴諸法律。許律師稱,法律支持的是有充分證據支持其主張的一方。敗訴的一方有時候盡管有理,也隻能啞巴喫黃連,隻能認輸。就上面的例子看,李先生打工11天是鐵定的事實,而船老大卻沒有就船工突然離職的違約責任問題訂立書面協議,勞動者有人身自由,有辭職權利,所以盡管船老大的損失比李大,但不能強迫李先生繼續工作。從法律意義上說,船老大應該無條件地支付工資。

記者接著還采訪了法律援助熱線12348。這一熱線的工作人員指出,對船老大來說,這一事例是一個深刻的教訓。在現實生活中,類似這樣的例子為數不少。他們說,避免這種糾紛最好的辦法就是事先訂立書面合同。隻有把一些容易發生糾紛的事項,事前說明白了,寫清楚了,日後發生矛盾,雙方纔能有效地維護各自的正當權益。否則,口說無憑,有理也難獲法律的支持。

建議規範簽約

纔有和諧勞動關繫

這起糾紛雖然暫告段落,但現實生活中還有許許多多這樣的糊塗船老大和糊塗李先生們。

要徹底消除欠薪現像,構建甬城和諧的勞動關繫,看來規範簽定勞動合同依然是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方面。而要做好這項工作,職業中介要努力,有關職能部門也應給予更好的指導和監督。

石浦鎮農漁辦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由於外來船工對出海的情況了解不足,結果,沒干幾天,就常常以暈船、工資低等種種理由突然辭工,而船老大又會因遭受損失而拒付工資。為了解決這類糾紛,他們曾經出面,要求職業中介所更好地規範有關合約,要求船老大與外來船工直接簽訂勞動合同,但由於工作量太大,監管難度太高,後來令人遺憾地不了了之了。

一些有識之士認為,船老大、外來船工之間的勞務關繫,其實同生活中東家、保姆的關繫是一樣的。作為保姆,最擔心的是工作性質與原來約定的不同以及拿不到工資,而作為東家,最擔心的就是雇來的保姆問題多多,要麼水平太差,服務不好,要麼水平好,人品不好,動不動就要加工資,想走人。

那麼,如何在這兩者之間建起一個橋梁呢?他們認為,媒體報道的我市第一家申請注冊商標的阿林保姆服務中心的經驗值得一提。據悉,為了給東家免去後顧之憂,這家公司不僅對保姆進行統一管理,多次培訓,而且還從保姆的利益考慮,對雇主的情況做到了如指掌。在此基礎上,公司還出面與雇主、保姆簽訂了一個三方合同,將各自的權利、義務,其中包括雇主的家庭人數、服務對像、服務時間、服務內容、服務報酬,甚至是報酬的發放時間以及保姆的一些細節問題的違約責任都寫得清清楚楚。

據介紹,這種規範管理模式現被雇主和保姆廣泛接受,並有效地避免了各種糾紛的發生。

這種方法也許能為大家解決這類勞務糾紛隱患提供一個可以參考的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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