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一:簽合同 |
關鍵詞二:合同期 |
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仍然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除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外,還應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詳細] |
法定情形下,如果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詳細] |
關鍵詞三:試用期 |
關鍵詞四:違約金 |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詳細] |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違約金條款,保護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勞動合同法》規定,隻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詳細] |
關鍵詞五:解約 |
關鍵詞六:裁員 |
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等情形,勞動者也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詳細] |
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的,都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詳細] |
關鍵詞七:終止合同 |
關鍵詞八:經濟補償 |
取消了勞動合同的約定終止,規定勞動合同隻能因法定情形出現而終止。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得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即使約定了,該約定也無效。[ 詳細] |
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工資支付、社會保險等方面的法律規定的行為,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也必須支付經濟補償。 [ 詳細] |